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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6-03-27 12:49 | IP已记录 引用 naxin

信部规【2001】631号

    
关于发布《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部、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为适应通信信息网络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部制定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法(试行)
                                                     2001年8月21日印发
    
     附件: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化、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第六条 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第七条 《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
     第九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输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标准的,颁发《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申请乙级和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邮通信管理局审批,并将取得《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的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取得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承担业务实绩,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定正式等级。
     申请定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二)《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能反映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升级程序按定级程序办理。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其中临时等级不考核承担工程业绩。
    
    
第三章 资质分级标准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按专业分类划分为: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等。
     第十八条 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集成工作经验4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专职从事系统集成工作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5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2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1亿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2项4000万以上或4项2000万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 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5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8000万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3项1500万以上或4项1000万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条 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4000万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3项800万以上或4项500万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一条 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
     甲级(临时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临时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丙级(临时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终审;
     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年检表》、《通信信息网络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成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所核定专业的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两年内未承担过所核定专业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原发证机关发新的证书正本。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公示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所有年检合格企业及新审批企业名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售或转让《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本条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越级或范围承接业务的,应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严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业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或单位从事通信信息网络集成建设活动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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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瓦小灯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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